(2016)浙1003民初65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与王福宇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王福宇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03民初6589号原告: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3770736460B,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洞天路88号。法定代表人:章正平,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章伦,该行院桥支行信贷员。被告:王福宇,男,1966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原告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合作银行)为与被告王福宇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王福宇偿还透支款27293.80元(本金19641.23元、利息3556.01元、费用4096.56元)及自2016年8月26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照丰收卡(贷记卡)领用合约约定的利息。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宇鸣于2016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合作银行的委托代理人章伦、被告王福宇到庭参加诉讼。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1日,被告王福宇向合作银行申请办理丰收贷记卡,双方签订了一份丰收贷记卡领用合约,约定:被告王福宇已知悉并理解《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丰收卡(贷记卡)章程》的内容,自愿申领丰收贷记卡;被告应承担因丰收卡而发生的全部债务(包括透支本息、费用、超限费、追索费等);发卡机构对丰收贷记卡透支按月计收复利,日利率为万分之五;对被告消费交易,发卡机构给予最长不超过56天的免息还款期;被告可选择全额还款或最低额还款方式,选择全额还款方式还款时可享受免息还款期优惠,但未全额还款的不享受免息还款期优惠,对还款不足最低还款额的差额部分须按5%向发卡机构支付滞纳金;被告因交易或未还款额超过发卡机构核定的授信额度时,不适用免息还款期的规定,被告应按交易金额支付透支利息,对超过授信额度的部分须按5%向发卡机构支付超限费;被告使用授信额度支取现金或转出个人账户交易部分,不适用免息还款期的规定,须自交易记账日起按规定利率支付透支利息等内容。合约签订后,被告王福宇向原告领取了丰收贷记卡,并使用该卡进行了消费。截至2016年8月25日,被告王福宇使用丰收贷记卡进行消费后的透支款本金为19641.23元,并产生利息3556.01元、费用4096.56元。被告王福宇未支付该透支款本金及利息、费用。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福宇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截至2016年8月25日的透支款27293.80元(其中本金19641.23元、利息3556.01元、费用4096.56元)及从2016年8月26日起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照丰收贷记卡领用合约规定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2元,减半收取241元,由被告王福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刘宇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陈 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