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902民初62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伯恩(福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德分公司与黄锦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伯恩(福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德分公司,黄锦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902民初6223号原告:伯恩(福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德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曲尺塘路8号三盛海德公园16号楼二层,组织机构代码69660546-1。法定代表人何祥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辉、陈颖,该分公司员工。被告:黄锦强,男,199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伯恩(福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德分公司与被告黄锦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伯恩(福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德分公司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伯恩(福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德分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伯恩(福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德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蒋俐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巧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