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6民特1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李子当与李曙耀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子当,李曙耀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6民特115号申请人:李子当,男,1946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现住佛山市顺德区。被申请人:李曙耀,男,1979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现住佛山市顺德区。代理人:霍秀苹,女,1945年6月28日出生,住佛山市顺德区。系香港永久性居民。申请人李子当申请宣告李曙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李子当称,被申请人经顺德区伍仲佩纪念医院诊断为慢性精神分裂症,目前被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故请法院宣告被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申请人李子当为其监护人。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16年9月30日委托佛山市顺德区伍仲珮纪念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对被申请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李曙耀患有慢性精神分裂症,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被申请人李曙耀的父亲李子当申请宣告李曙耀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经审查,佛山市顺德区伍仲珮纪念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应予采信。本院认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据现有证据反映,李曙耀患有慢性精神分裂症,社会功能受损,孤僻离群,不与外界来往,不能正常工作及生活,目前以思维贫乏,感情淡漠,意志缺乏为主要临床表现。受目前病情影响,李曙耀不能客观正确地对周围事物做出辨认和评判,也不能做出与其内在意思一致的意思表示,不具有保护自己与个人利益的能力,也不能行使民事事务的权利及承担相应的民事义务,鉴定结论为李曙耀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被申请人李曙耀的父亲李子当要求宣告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并申请作为其监护人,被申请人的母亲霍秀苹也表示同意。申请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李曙耀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李子当为李曙耀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黄敏玲审判员 何 瑾审判员 潘惠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邓丽雯第3页共3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