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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82民初96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4-12

案件名称

南通领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城东分公司与徐海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领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城东分公司,徐海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682民初9606号原告:南通领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城东分公司,住所地:如皋市东陈镇贾公路37号。法定代表人:吴久红,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陶亚敏,公司协理。被告:徐海红,男,1973年10月2日生,汉族,住如皋市。原告南通领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城东分公司(以下简称领航物业公司)与被告徐海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代理审判员陈思航独任审判,于2016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领航物业公司的代理人陶亚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海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领航物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欠缴的物业服务费1842元及公共能耗费115元,违约金211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为负责东郊花园小区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被告与原告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应当按时缴纳物业费。被告于2013年9月交纳了至2014年9月的物业费,2014年10月至2016年10月的物业费未按时缴纳,已构成严重违约。被告徐海红未应诉答辩,亦未提供证据。本院认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业主负有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等相关费用的义务。本案中,被告徐海红于2011年8月2日入住案涉小区,但至今未缴纳自2014年10月至2016年10月的物业费,故原告领航物业公司要求被告徐海红给付相关费用,于法有据,应予支持。现原告要求被告给付2014年10月至2016年10月的物业费及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经查,该费用为2050元。至于公共能耗费,因原告在本案中未就公共能耗的情况进行举证,其主张的公共能耗费的具体数额本院无法确认,该项诉讼请求难以支持。据此,依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徐海红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南通领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城东分公司物业费及违约金合计2050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徐海红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陈思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见习书记员  沙臻臻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