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602民初40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广安市中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安市广安区东阳滨江丽景业主委员会与谢平、谢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安市中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安市广安区东阳滨江丽景业主委员会,谢平,谢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602民初4077号原告:广安市中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金安大道二段80号三楼。法定代表人:杨欣。原告:广安市广安区东阳滨江丽景业主委员会。负责人:赵明华。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某某,四川省广安市司法局天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谢平,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告:谢飞,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原告广安市中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安市广安区东阳滨江丽景业主委员会诉被告谢平、谢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广安市中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安市广安区东阳滨江丽景业主委员会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安市中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安市广安区东阳滨江丽景业主委员会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广安市中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负担。审判员 任 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庭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