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11财保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顾文静等诉赵振秀、刘加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肖友兰,徐善贤,徐青杰,徐青虎,徐青龙,刘加龙,张佃浩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11财保96号申请人肖友兰,女,1933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高新区。申请人徐善贤,男,1951年8月15日出生,住临沂市罗庄区。申请人徐青杰,男,1977年2月5日出生,住临沂市罗庄区。申请人徐青虎,男,1986年1月4出生,住临沂市罗庄区。申请人徐青龙,男,成年,住临沂市罗庄区。被申请人刘加龙,男,1990年12月16日出生,住临沂市罗庄区。被申请人张佃浩,男,成年,住临沂市河东区。申请人顾文静、季洪云、顾佳恩、顾佳宥与被申请人赵振秀、刘加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刘加龙驾驶的小型轿车一辆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申请人刘加龙驾驶的小型轿车一辆(被申请人向本院交纳保证金后可以解除对该车辆的查封)。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需要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的,应在保全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续保申请。否则,保全期限届满后,保全措施自动解除。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起诉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不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魏爱军审 判 员 崔凡荣人民陪审员 韩奎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玉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