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2执28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指明集团有限公司与张华书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指明集团有限公司,张华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82执2873号申请执行人:指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北白象镇金炉工业区开创路472号。法定代表人:汤珍敏。被执行人:张华书,男,197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乐柳商初字第100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1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指明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华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张华书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支付执行款67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张华书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名下无足额的存款,无房产登记信息。现被执行人张华书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之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被执行人张华书尚欠申请执行人指明集团有限公司执行款67000元及利息,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82执287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本院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 行 员 尚浙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郑瑞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