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702执7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黄卫东与任瑞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卫东,任瑞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702执782��申请执行人黄卫东,男,1990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晋中市榆次区。被执行人任瑞雄,男,1990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晋中市榆次区。本院在执行黄卫东与任瑞雄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榆民四初字第4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任大跃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江海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