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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寿执字第27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1-10

案件名称

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万佐、韩翠香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万佐,韩翠香,王英花,王云志,刘春梅,王爱芹,王万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寿执字第2707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银海路19号。组织机构代码:16569687-8.法定代表人:颜廷军,董事长。被执行人:王万佐、韩翠香、王英花、王云志、刘春梅、王爱芹、王万峰。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寿商初字第6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郭峰山执行员  徐西康执行员  王金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珊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