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04执766号申请执行人刘强被执行人吴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强与被执行人吴军欠款纠纷执行一案中,于2016年04月2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亦未申报财产,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孙伟超
审判员 李长顺
审判员 郭俊立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佳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