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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03民初2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四平市第三建筑有限公司诉四平市铁东区城东乡房身村村民委员会、第三人刘玉芹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平市第三建筑有限公司,四平市铁东区城东乡房身村村民委员会,刘玉芹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03民初274号原告:四平市第三建筑有限公司,地址,四平市铁西区建新街104号。法定代表人:张侠恩,董事长。被告:四平市铁东区城东乡房身村村民委员会,地址,四平市铁东区环城路1168号。第三人:刘玉芹。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平市第三建筑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平市铁东区城东乡房身村村民委员会、第三人刘玉芹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以需要补充为由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平市第三建筑有限公司的申���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平市第三建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四平市第三建筑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杜学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侯成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