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民辖终14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姜允诉上海数科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姜允,上海一实仪器设备厂,上海数科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民辖终14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姜允,男,1978年7月16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颍上县。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一实仪器设备厂,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柘林镇城宅路***号第*幢。投资人:马德金,总经理。上列两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亮,上海顺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数科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沪太路新川沙路781号-8。法定代表人:苏良来,总经理。上诉人姜允、上海一实仪器设备厂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16)沪0120民初1399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姜允上诉称,其户籍地在安徽省颍上县,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本案应由上诉人户籍地法院管辖,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上海一实仪器设备厂上诉称,其非买卖合同相对方,将其列为被告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本案应由姜允户籍地法院管辖,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两上诉人均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涉案数份购销合同明确约定了解决纠纷的方式为在供方所在地提起诉讼,该约定不违反法律,应属有效。供方即被上诉人上海数科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上海市宝山区XX路XX路XX号XX,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乔 林代理审判员 郑康瑜审 判 员 俞 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崔琼韵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