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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903执10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遂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执行四川中沃中拓食品有限公司行政非诉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遂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四川中沃中拓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903执1025号申请执行人:遂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住遂宁市和平东路58号,法定代表人:陈雪峰。被执行人:四川中沃中拓食品有限公司,住大英县工业集团中展区,法定代表人:黄晓军。遂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四川中沃中拓食品有限公司行政非诉一案,遂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的遂食药监食罚[2015]10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四川中沃中拓食品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遂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四川中沃中拓食品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英支行帐户存款226987.5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苟琼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罗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