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03民初21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厦门佰仕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与陈培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佰仕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陈培芬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03民初2123号原告厦门佰仕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住所地漳州市龙文区。代表人成文波,该分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郭惠玲,女199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该分公司员工,福建省龙海市。被告陈培芬,女,1983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龙文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佰仕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诉被告陈培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佰仕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案中,原告厦门佰仕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以被告陈培芬已结清所欠物业服务费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属其自愿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厦门佰仕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撤回起诉。二、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厦门佰仕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巧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曾 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