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103行初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陈象宾与舞阳县吴城镇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象宾,舞阳县吴城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1103行初79号原告陈象宾,男,汉族,1941年5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舞阳县。委托代理人王世龙,河南依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舞阳县吴城镇人民政府。住所地:舞阳县吴城镇。法定代表人王二星,镇长。委托代理人贾长顺,该镇党委委员、纪委书记。委托代理人殷玉晓,河南依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象宾诉被告舞阳县吴城镇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确权一案,本院2016年6月2日受理后,原告陈象宾于2016年10月2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象宾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象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象宾负担。审 判 长 蔡桂花人民陪审员 柳书平人民陪审员 吕广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思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