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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103行初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陈象宾与舞阳县吴城镇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象宾,舞阳县吴城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1103行初79号原告陈象宾,男,汉族,1941年5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舞阳县。委托代理人王世龙,河南依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舞阳县吴城镇人民政府。住所地:舞阳县吴城镇。法定代表人王二星,镇长。委托代理人贾长顺,该镇党委委员、纪委书记。委托代理人殷玉晓,河南依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象宾诉被告舞阳县吴城镇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确权一案,本院2016年6月2日受理后,原告陈象宾于2016年10月2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象宾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象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象宾负担。审 判 长  蔡桂花人民陪审员  柳书平人民陪审员  吕广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思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