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7民初173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王建林与叶朝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林,叶朝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17民初17362号原告王建林。委托代理人王丽,上海新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熊XX,上海新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朝辉。原告王建林诉被告叶朝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0,000元。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由审判员卫XX独任审判,于2016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建林的委托代理人熊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叶朝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认定以下事实:2016年5月29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据一张,言明向原告借款10,000元,借款期限为2016年5月29日至2016年8月29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叶朝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王建林借款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审理,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叶朝辉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卫XX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阮丽华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