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5民初169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周良芳与张才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良芳,张才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05民初16993号原告:周良芳,女,1979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武隆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崇毅,重庆衡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才林,男,1977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原告周良芳与被告张才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大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良芳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崇毅、被告张才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良芳,诉称:2015年9月2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6000元,承诺2个月还清。借款期满后,经原告多次催收,均未果。请求判决被告立即返还原告借款16000元,并支付至款项付清时的资金占用损失暂定10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张才林,辩称:借款属实,愿意还钱,但因被告现被拘押在江北区看守所,现没有偿还能力,且有可能会被判处刑罚,只能待出狱后再看是否有能力偿还。经本院审查,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才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周良芳借款本金16000元;二、被告张才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周良芳借款利息,此款自2015年11月22日起至借款本金16000元付清之日止,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付,利随本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12元,由被告张才林负担。此款已由原告周良芳交纳,被告张才林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周良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大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叶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