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21执14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张惠连、俞河亩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惠连,俞河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21执1433号申请执行人张惠连,女,1989年9月7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化县。被执行人俞河亩,男,1985年10月9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惠连与被执行人俞河亩(2015)汀民初字第3212号离婚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采取调查措施,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标的为人民币7000元,暂时无法执行到位,已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富荣审 判 员 刘睿智审 判 员 邱日鑫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刘周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