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琼民申11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刘鑫与海口居然之家家居建材市场有限公司、海南环瑞置业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鑫,海口居然之家家居建材市场有限公司,海南环瑞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琼民申116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鑫,男,1974年4月8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同江市。委托代理人:修玉田,男,1948年1月14日出生,住海南省海口市,系刘鑫的岳父。委托代理人:尹德芳,女,1949年11月26日出生,住海南省海口市,系刘鑫的岳母。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海口居然之家家居建材市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邹庆军,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海南环瑞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邹庆军,该公司总经理。以上两被申请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万光明,海南维特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刘鑫因与被申请人海口居然之家家居建材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居然之家)、海南环瑞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瑞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琼01民终14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刘鑫申请再审称:一、再审申请人提交新的证据证明一审和二审判非所诉。二、二审认定租赁合同继续有效及租赁期限为不定期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三、二审认定刘鑫与环瑞公司之间存在不定期租赁关系,但不判决环瑞公司支付租金给刘鑫,两者之间存在矛盾。再审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被申请人居然之家、环瑞公司提交意见称:一审和二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刘鑫的再审申请。刘鑫提交了《环瑞公司互联网工商公示信息》、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秀英区法院)(2016)0105民初470号《民事判决书》、秀英区法院(2015)秀执字第993号《立案执行通知书》、秀英区法院(2015)秀民初字第1273号《民事判决书》、海口市解决办理房产证历史遗留问题办公室海遗留函(2014)315号《关于中央商城一期及其扩建项目涉及完税手续问题的函》、《强制执行申请书》、《刘鑫租金利息计算表》,拟共同证明刘鑫以侵权之诉起诉居然之家,一审判决刘鑫与环瑞公司之间构成不定期租赁合同关系属于判非所诉。环瑞公司和居然之家共同发表质证意见称:对《环瑞公司互联网工商公示信息》、秀英区法院(2016)0105民初470号《民事判决书》、秀英区法院(2015)秀执字第993号《立案执行通知书》、秀英区法院(2015)秀民初字第1273号《民事判决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可,对证明目的不予认可;对《关于中央商城一期及其扩建项目涉及完税手续问题的函》、《强制执行申请书》、《刘鑫租金利息计算表》的真实性不予认可。本院认证意见如下:刘鑫在二审庭审结束之前已经发现该七份证据,刘鑫称其二审提交的证据已经充分,故二审中不提交该七份证据。因此,刘鑫并非因客观原因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交该七份证据,其提交的七份证据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的申请再审新的证据。同时,刘鑫一审基于侵权法律关系提出诉讼请求,经一审法院告知其仍不同意变更诉讼请求,一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刘鑫二审基于租赁合同法律关系提起上诉,因该上诉请求未经一审法院审理,二审判决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一审和二审系在说理部分认定双方构成不定期租赁合同关系的基础上,以判决的方式处理了刘鑫的诉讼请求。故刘鑫以该七份证据主张二审判非所诉的理由不能成立,该七份证据并不能推翻二审判决。综上,本院对刘鑫提交的该七份证据不予采信。本院认为:一、关于二审认定租赁合同继续有效及租赁期限为不定期是否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刘鑫与环瑞公司签订的《“海南第一摩尔·铜锣湾广场”代租协议》于2014年12月31日租赁期届满后,双方没有签订新的协议,环瑞公司仍继续使用涉案的铺面,但刘鑫对此未提出异议,刘鑫亦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在起诉前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环瑞公司明确提出解除该协议。因此,刘鑫与环瑞公司签订的协议继续有效,租赁期限为不定期。二审认定该协议继续有效及租赁期限为不定期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刘鑫主张二审认定租赁合同继续有效及租赁期限为不定期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二、关于二审认定双方存在不定期租赁合同关系与不判决环瑞公司支付租金给刘鑫之间是否存在矛盾的问题。刘鑫基于侵权法律关系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环瑞公司、居然之家停止侵权、返还铺面并支付相应的经济损失。一审认定刘鑫与环瑞公司自2014年12月31日起存在不定期租赁合同关系,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告知刘鑫变更诉讼请求,但刘鑫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不同意变更诉讼请求。一审据此判决驳回刘鑫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刘鑫二审提出上诉时,又基于租赁合同关系提出了新的上诉请求,请求解除代租协议、返还铺面并赔偿经济损失。由于该上诉请求未经一审审理,刘鑫与环瑞公司在二审中也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环瑞公司、居然之家又不同意二审一并审理,二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刘鑫上诉,维持原判,并无不当。综上,一审和二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并无不当。刘鑫在一审和二审中均未基于租赁合同关系提出由环瑞公司支付租金的诉讼请求,二审不判决环瑞公司支付租金给刘鑫并无不当。刘鑫主张二审认定双方存在不定期租赁合同关系与不判决环瑞公司支付租金给刘鑫之间存在矛盾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刘鑫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刘鑫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钟垂林审判员 郭龙滨审判员 王芸芸rqefz6mlmdbqcaiojg案件唯一码二○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刘文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八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申请再审人提交下列证据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新的证据”:(一)原审庭审结束前已客观存在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二)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的证据;(三)原审庭审结束后原作出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者重新鉴定、勘验,推翻原结论的证据。当事人在原审中提供的主要证据,原审未予质证、认证,但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应当视为新的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