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302民初8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付真华与杨建华、陈忠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真华,杨建华,陈忠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02民初837号原告:付真华,女,1984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被告:杨建华,女,1954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被告:陈忠富,男,1951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付真华诉被告杨建华、陈忠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5日立案。原告付真华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蒲春枝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吴帅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