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103刑初9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闫海梅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海梅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103刑初913号公诉机关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闫海梅,女,1984年3月l0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庄浪县人,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平凉市庄浪县岳堡乡下闫村四社**号,2016年2月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依法刑事拘留,同年3月11日被依法逮捕。捕前无业,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金俊刚,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以七检公诉刑诉[2016]8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闫海梅犯诈骗罪,于2016年9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学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闫海梅及其辩护人金俊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3年3月,被告人闫海梅通过朋友认识了被害人薛某某,在交往期间,闫海梅谎称自己是兰州大学在校学生、其父亲为平凉市公安局纪检委书记,骗取薛某某信任。2015年2月,闫海梅谎称平凉市公安局家属楼要进行施工,可以帮助薛某某承揽工程,遂以需疏通关系为由,先后两次从薛某某处骗取现金5万元。作案后,所得赃款挥霍。2、2013年8月,被告人闫海梅通过QQ聊天认识了被害人刘某某,在交往期间,闫海梅谎称自己名叫“李婷婷”,是兰州市二十七中老师,其父亲为平凉市公安局副局长,骗取刘某某信任。闫海梅得知刘某某想毕业后留在兰州工作,遂谎称其同学的父亲为甘肃省卫生厅副厅长,可以帮助刘某某安排工作,并以需疏通关系为由,骗取刘某某现金l0万元。2014年12月因被害人刘某某家中有事急需用钱,被告人闫海梅退给刘某某现金5万元,其余赃款挥霍。3、2013年11月,被告人闫海梅通过微信聊天认识了被害人郭某某,在交往期间,闫海梅谎称自己名叫“李婷婷”是天水市第一人民医院妇产科大夫,其父亲为平凉市公安局副局长,骗取郭某某信任。2014年4月l9日,闫海梅得知郭某某开理发店需要用钱,为骗取郭某某信任,闫海梅给郭某某人民币1万元。2014年5月l8日,闫海梅谎称其父亲生病急需用钱,从郭某某处骗取现金2万元。2014年8月11日,闫海梅又以其生活费用不够为由,从郭某某处骗取得现金2000元。2014年8月16日闫海梅又以其父亲看病需用钱为由,骗取郭某某现金l万元。2015年1月13日,闫海梅以需给其导师送礼为由,骗取郭某某现金5000元。作案后,所得赃款挥霍4、2014年11月,被告人闫海梅通过微信聊天认识了被害人李某某,在交往期间,闫海梅谎称自己是兰大二院妇产科大夫,其父亲为平凉市公安局局长,骗取李某某信任,从李某某处骗取iphone6型手机1部(价值5200元)、现金3万元,从李某某父母处骗取现金2000元。作案后,所得赃款挥霍。破案后,追回手机已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闫海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抓获经过、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海梅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在案件审理中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闫海梅能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且有悔罪表现等辩护意见于法有据,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本院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打击刑事犯罪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闫海梅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5日起至2020年10月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及副本一份。审 判 长 杜春甹审 判 员 贾新玲人民陪审员 翟兆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孙 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