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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2民初5649号

原告马佳粉与被告金霞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6-05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马佳粉,金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02民初5649号原告马佳粉,女,1983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被告金霞,女,1976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新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佳粉与被告金霞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佳粉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佳粉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予以免收。

代理

审判员 战 幸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赵萌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