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9民辖终2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沁阳市瑞泰机械厂与山东玻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东玻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沁阳市瑞泰机械厂
案由
票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民辖终2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玻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沂水县工业园。法定代表人牛爱军,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沁阳市瑞泰机械厂,住所地河南省沁阳市柏香真东乡四街。上诉人山东玻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不服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2016)鲁0911民初2295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了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的主要上诉理由是,一、一审法院对本案案由定性不准,本案系因除权判决后,持票人因承兑该票据遭拒而选择的票据损害赔偿责任纠纷,属于非票据权利纠纷。二、一审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23条认定其享有管辖权属于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法撤销原审法院裁定,将该案移送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沁阳市瑞泰机械厂未提交书面答辩状。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沁阳市瑞泰机械厂提起民事诉讼的诉讼请求、理由及其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本案属于票据纠纷。在法定期限内,被上诉人向作出除权判决的原审法院起诉,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原审法院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朱 惠 东审判员 ��唐娜审判员 秦 洁 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 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