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4刑初13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吴新桥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新桥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84刑初1385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新桥,男,1964年1月6日出生于浙江省永康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浙江省永康市。2016年9月21日因本案被永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公诉刑诉[2016]13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新桥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笑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新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20日,被告人吴新桥饮酒后驾驶浙G×××××号牌小型轿车上道路行驶,23时52分许,途经永康市九铃路铃川路交叉路口时被查获。经提取其血液检材,送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该血液检材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2g/100ml。被告人吴新桥的行为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新桥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吴新桥的供述、证人吴某的证言、行政处罚决定书、驾驶证查询、车辆信息查询、酒精呼气检测单、物证检验报告、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笔录及照片、人口信息、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新桥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吴新桥的意见,予以支持。被告人吴新桥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交通运输的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新桥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陈资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张芳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