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3执34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高见华与郑州永安电力电缆有限公司、郑州铁路专用器材有限公司、胡保林、王素进、刘淑华、刘书香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见华,郑州永安电力电缆有限公司,郑州铁路专用器材有限公司,刘伟超,王素进,刘书香,刘淑华,胡保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3执3400号申请人高见华。被执行人郑州永安电力电缆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郑州铁路专用器材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刘伟超。被执行人王素进。被执行人刘书香。被执行人刘淑华。被执行人胡保林。关于申请执行人高见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郑州永安电力电缆有限公司、郑州铁路专用器材有限公司、刘伟超、王素进、刘书香、刘淑华、胡保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郑惠证执字第209号执行证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郑州永安电力电缆有限公司、郑州铁路专用器材有限公司、刘伟超、王素进、刘书香、刘淑华、胡保林的银行存款3456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爱平审判员 周 辉审判员 陈鹏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文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