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沪0113刑初17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吴某某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13刑初1776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某,男,198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嘉定区,现住山西省。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金融刑诉(2016)1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将本案指定本院管辖。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吴某某于2010年7月、2011年4月,先后向光大银行申领信用卡二张(卡号为: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超出其还款能力大量透支使用,后经银行多次催讨,超过三个月以上,仍有本金人民币53,949.23元尚未归还。被告人吴某某于2016年5月24日下午,因还款事宜与银行催收人员协商不成,遂主动报警至公安机关说明情况。到案后,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2016年6月28日,被告人吴某某的家属代为归还欠款5395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光大银行上海分行出具的报案书、信用卡申领表、交易明细、催收记录,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工作情况》及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潍坊新村派出所提供的报警记录,中国光大银行信用卡业务回单及《刑事谅解书》,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较大,且经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吴某某有自首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已归还全额本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吴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张 凯代理审判员 杨 斌人民陪审员 郭凤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曹 丹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