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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2刑初18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黄冰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冰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972刑初1807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冰,曾用名黄冰坤,男,1980年7月7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云阳县人,小学文化,务工,住云阳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6月15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二区检诉刑诉〔2016〕17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冰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邬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6年4月27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黄冰酒后驾驶一辆小型轿车搭载乘客被害人钟某从东莞市沙田镇穗丰年往民田方向行驶。途经沿河路南兴家具装备有限公司路段时,黄冰由于操作不当,致使该车车头撞向路边的灯柱及树木,导致车辆侧翻,造成黄冰、钟某受伤及车辆、灯柱、树木损坏的交通事故。案发后,黄冰将车停留现场并将钟某送往医院治疗,后经传唤到交警部门接受调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黄冰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钟某不负事故责任。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钟某所受损伤已达重伤二级。经检验,黄冰血液中乙醇含量为53.10mg/100ml。以上事实,被告人黄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且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交并经质证确认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冰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冰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本案的量刑问题。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黄冰判处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被告人黄冰未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根据现行刑法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具体到本案,被告人黄冰案发后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符合本案实际,合理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冰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15日起至2017年6月1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灿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雷姣姣第2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