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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3刑初7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宗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人的,宗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283刑初752号被告人的基本情况被告人宗良,农民。判决结果被告人宗良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人民币九千元已交纳六千元,余额三千元以取保候审保证金三千元抵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侯文亭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娟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10月20日以平检公刑诉[2016]674号起诉书指控,2016年4月18日23时许,被告人宗良醉酒后驾驶鲁B×××××号小型普通客车沿S603省道平度路段由东向西行驶至崔家集镇张家坊村红绿灯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宗良案发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5mg/100ml。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被告人宗良的刑事责任,建议判处拘役二至三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被告人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宗良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该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