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执字第009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蚌埠市大禹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刘兵、张秀珍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蚌埠市大禹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刘兵,张秀珍,葛传明,闵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00980号申请执行人:蚌埠市大禹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涡北新城区307省道866.3公里处南侧。法定代表人:彭辉,该××总经理。被执行人:刘兵,男,1972年1月25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被执行人:张秀珍,女,1970年3月16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被执行人:葛传明,男,1971年1月21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被执行人:闵芳,女,1970年4月5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申请执行人蚌埠市大禹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兵、张秀珍、葛传明、闵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怀民二初字第001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刘兵、张秀珍、葛传明、闵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蚌埠市大禹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立案号为(2015)怀执字第00980号。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蚌埠市大禹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作出撤回执行申请书,向本院申请撤回案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怀民一初字第0066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传清审判员 李 勇审判员 孙冬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陶 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