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35财保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曹立红、贺同帅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曹立红,贺同帅,贺同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35财保38号申请人:曹立红,女,1981年4月12日出生,汉族,曲周县河南疃镇石韩村村人,住。被申请人:贺同帅,男,1989年3月1日出生,汉族,平乡县河古庙镇董家村人,住。被申请人:贺同云,男,1989年3月1日出生,汉族,平乡县河古庙镇董家村人,住。申请人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贺同云驾驶的贺同帅所有的冀E×××××号轻型货车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了现金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贺同帅所有的冀E×××××号轻型货车。案件申请费170元,由申请人曹立红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杨鹏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郭海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