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6民申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闵加福民间借贷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闵加福,杨振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6民申6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闵加福,男,1946年10月26日出生。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杨振琴,女,1962年8月16日出生。再审申请人闵加福因与被申请人杨振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京0116民初3072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闵加福申请再审称,我在2016年1月份,因急性一氧化碳中毒,去医院诊断后被诊断为脑梗死、高脂血症。另外加上岁数较大,出院后,头脑意识总是处于恍惚状态,即时而清楚,时而糊涂。原审中,被申请人对欠款事实及数额均表示认可,在此情况下,如果我不是处于病态的话,断然不会同意被申请人将所欠数额减少,且在调解笔录上我所签为勉强同意。故请求撤销(2016)京0116民初3072号民事调解书,并重新审理。杨振琴提交意见称,我与申请人系朋友关系,我只向其借款3000元,并出具了3000元的欠条。欠条上除我签名外,其他内容均系申请人所写,且当时字间留有空格,申请人私自将3000元改为73000元。因我无法提供证据证明申请人私改欠条,所以知道自己赢不了官司,故在原审调解时,同意支付给申请人30000元。原审调解系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自愿达成,申请人也是自愿签字的。本院经审查认为,闵加福虽主张其在调解书上签字时头脑意识不清,且系勉强同意,但未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主张;其在调解书上所签的“勉强同意”亦是其最终同意调解书所载内容的意思表示,该调解书的内容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故闵加福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闵加福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 坤审判员 张 建审判员 张雅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