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行申1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耿怀芳与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治安行政管理案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2016)宁行申112号耿怀芳:你因与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治安行政管理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2015)兴行初字第11号行政判决、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宁01行终23号行政判决,以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驳回你的诉讼请求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经复查认为,你与家人遇事不能通过合法途径反映解决问题,而是采取了携带铺盖到通贵乡派出所,强行安置婆婆马秀英卧躺在派出所办公桌上,不听劝阻长时间滞留办公场所,并在滞留期间与家人在办公场所就餐等行为。以上行为严重扰乱了通贵乡派出所正常的工作秩序。被申请人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对你作出了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并无不当。关于你提出被申请人有辱骂、侮辱、虐待、殴打、刑讯逼供致你轻微伤及被申请人让你在空白纸下端签名,后由民警填写内容的违反法律规定的问题。经查,你在一、二审并未提交有效证据证实你的主张,被申请人根据对你及袁宏义所做的询问笔录,执法记录仪拍摄的现场情景、通贵乡派出所内监控视频认定你的行为已扰乱了通贵乡派出所正常的工作秩序且情节较重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你的该项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关于你提出一、二审判决以被申请人为袁宏义所作的两份询问笔录中袁宏义(签字)及手印均系伪造,被申请人依据该笔录对你进行处罚,违反法定程序的问题。经查,袁宏义曾经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提出过对笔录上的签字、手印进行笔迹鉴定的申请,一审法院曾中止审理,后因袁宏义自行提出撤回鉴定申请,且你在一、二审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结合被申请人提交的其他证据,可以认定该份证据。因此,你的该项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关于你提出一审法院超审限审理违反法定程序的问题。经查,本案一审法院因客观原因经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批准延长审限三个月,后由于袁宏义提交鉴定申请中止审理,后来恢复审理,不存在超审限问题,你的该项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关于你提出一、二审判决未对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提交的证据进行认定,审理程序违法的问题。经查,一、二审法院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判决中均予以认定,不存在未认定的情况,你的该项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综上,你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驳回你的再审申请。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