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民终105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联程旅游发展(大连)有限公司与石文江、宋明珍及大连海鑫商务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大连海鑫商务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联程旅游发展(大连)有限公司,石文江,宋明珍,大连海鑫商务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大连海鑫商务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民终105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联程旅游发展(大连)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法定代表人:宋伟,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祖丽霞、于环,系辽宁和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石文江,男,1950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大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百顺,系辽宁誉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明珍,女,194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大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百顺,系辽宁誉硕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大连海鑫商务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负责人:倪妮,系该公司经理。原审被告:大连海鑫商务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法定代表人:梁广勤,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倪妮。上诉人联程旅游发展(大连)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石文江、宋明珍及原审被告大连海鑫商务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大连海鑫商务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6)辽0102民初43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联程旅游发展(大连)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联程旅游发展(大连)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联程旅游发展(大连)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上诉人联程旅游发展(大连)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曹 杰审 判 员 乔雪梅代理审判员 林 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阎玉洁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