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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71刑初21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廖最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最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2071刑初2121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廖最,曾用名廖醉,女,1997年9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宁市)。因本案于2016年4月10日被羁押,同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决定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二百元,同年4月20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5月5日被逮捕。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一区刑诉(2016)20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最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燕珊出庭支持公诉,廖最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10日凌晨,被告人廖最在中山市西区长洲大街浩明宾馆三楼,因琐事与被害人吕某发生口角,遂从其租住的该宾馆三楼303房内拿出一把折叠刀将吕某刺伤(经法医鉴定,吕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并打了上前劝架的巢丽冰几巴掌(经法医鉴定,巢丽冰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随后逃至303房关门躲藏。后廖最在303房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当场在303房缴获上述作案工具。归案后,廖最如实供述其上述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廖最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相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最无视国家法律,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廖最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廖最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10日至2017年10月9日止。)二、缴获的作案工具折叠刀1把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物品的中山市公安局西区分局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剑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梁文虎吴蕊蕊第1页共4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