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06民特2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上海日出科技有限公司、陈燕萍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燕萍,上海日出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06民特260号申请人陈燕萍,女,197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申请人上海日出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朱泉根,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超。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立案受理申请人陈燕萍与上海日出科技有限公司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陈燕萍与上海日出科技有限公司关于劳动合同纠纷,于2016年10月17日经上海市静安区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双方劳动关系于2016年9月29日解除;二、上海日出科技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陈燕萍人民币10,500元,于2016年10月28日转账至陈燕萍银行账户;三、双方均无异议,再无其他劳动争议和薪资纠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陈燕萍与上海日出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7日经上海市静安区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代理审判员 钱 晔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佩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