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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度川0112民初字第48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邓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邓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年度川01**民初字第4890号原告: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星狮路511号1栋4层27、28号。法定代表人:田永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向世林,公司员工。被告:邓勇,男,197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邓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其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9.5元,由原告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兰莉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