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刑更41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李平减刑假释决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16)粤06刑更4145号罪犯李平,男,1972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高明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12日作出(2010)番法刑初字第37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平犯贩卖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0年9月10日作出(2010)穗中法刑二终字第5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平犯购买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李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2年9月2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4年1月24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高明监狱因罪犯李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9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李平具有一定的悔改表现,但在考核期内平均每月消费较高,结合其财产刑履行情况,本院决定对其暂不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对罪犯李平暂不予减刑。将(2016)粤高监刑执字第4800号减刑建议书退回广东省高明监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