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02行初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原告李国政诉被告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龙居派出所行政处罚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政,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龙居派出所,周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晋0802行初63号原告李国政,男。被告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龙居派出所。第三人周军,女。委托代理人薛创民,运城市山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李国政诉被告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龙居派出所行政处罚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国政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国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国政负担。审 判 长 贾朝波代理审判员 李 姣代理审判员 王 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