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2执18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朱一帆与武汉聚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一帆,武汉聚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2执1845号申请执行人朱一帆,女,1979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被执行人武汉聚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开明路5号金冠大厦附4楼。法定代表人张冬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武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武劳人仲裁字(2016)第120号仲裁裁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武汉聚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本案执行标的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资11,202元,社会保险损失1,158.66元;承担执行费8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武汉聚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2,445.6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敬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余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