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4民初42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潍坊圆方机械有限公司与谷万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圆方机械有限公司,谷万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4民初4202号原告潍坊圆方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丘市新安街道桥北头村东。负责人:马海涛,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涛,安丘安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谷万涛,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潍坊圆方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谷万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缴纳诉讼费用,且未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初立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郭晓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