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1民终23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唐占信与包伊洒给、七里河区尼尔曼手抓餐厅、七里河区阿曼手抓餐厅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唐占信,七里河区尼尔曼手抓餐厅,包依洒给,七里河区阿曼手抓餐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民终234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唐占信,男,1995年1月8日出生,东乡族,住甘���省东乡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学荣,甘肃雪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七里河区尼尔曼手抓餐厅,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负责人:包伊洒给,该店店主。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包依洒给,男,1970年6月1日出生,现住兰州市七里河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七里河区阿曼手抓餐厅,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负责人:包伊洒给,该店店主。上诉人汤占信因与被上诉人七里河区尼尔曼手抓餐厅、包伊洒给、七里河区阿曼手抓餐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2016)甘0103民初245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唐占信上诉请求:1、撤销七里河区人民法院(2016)甘0103民初2450号民事裁定书���改判公告送达审理;2、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7月29日,上诉人诉被上诉人七里河区尼尔曼手抓餐厅,包伊洒给、七里河区阿曼手抓餐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法院认为,上诉人不能提供被上诉人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法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此认定有误,上诉人提交了兰州市七里河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签章的被上诉人个体工商户登记材料,详细载明,被上诉人的身份资料、住所及经营场所,本案一审被告主体明确,不应驳回起诉。另,上诉人在一审中要求公告送达,一审法院未作答复。唐占信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被告偿还其欠款9.64万元及索要款项发生的费用;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一审法院认为,依据原告唐占信不能提供被告七里河区尼尔曼手抓餐厅、包依洒给、七里河区阿曼手抓餐厅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法院查证后���不能确定。本案被告不明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唐占信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210元,退还原告唐占信。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据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批复:“……人民法院依据原告起诉时所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当要求原告补充材料。原告因客观原因不能补充或者依据原告补充的材料仍不能确定被告住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诉讼文书。人民法院不得仅以原告不能提供真实、准确的被告住址为由裁定驳回起诉或者裁定终结诉讼”。《最高人民法〈关于适用简易程序的司法解释〉》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原告提供了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但人民法院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或者留��送达应诉通知书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案若以被上诉人七里河区尼尔曼手抓餐厅、七里河区阿曼手抓餐厅工商登记住所地及包伊洒给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或其经常居住地的地址无法邮寄送达,应当依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原审法院驳回唐占信起诉,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2016)甘0103民初2450号民事裁定;二、本案指令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向阳代理审判员 邱 彬代理审判员 阎文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邹 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