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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执字第0262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润芳与被执行人高雷、钟成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润芳,高雷,钟成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0262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润芳。被执行人高雷,男。被执行人钟成英,女。申请执行人王润芳与被执行人高雷、钟成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于2015年5月17日作出的(2015)榆民初字第021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高雷、钟成英未履行该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王润芳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责令被执行人高雷、钟成英向申请执行人王润芳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0万元并支付从2014年1月22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以月利率2%计算所产生的利息、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同时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200元。本院依法于2015年9月8日立案执行。本院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高雷、钟成英仍未履行上述还款义务,经查明被执行人高雷有住房公积金余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扣划被执行人高雷(612701198111010612)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人民币元至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局账户内(账号为912900041710303开户银行为招商银行榆林分行营业部);二、冻结被执行人高雷(612701198111010612)住房公积金账户(),冻结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毅审 判 员  杨文林代理审判员  周利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高 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