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08民初32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1-20
案件名称
李东与王晓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东,王晓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8民初3253号原告李东,男,汉族,1990年11月18日出生,住邢台市威县。被告王晓炎,男,汉族,1990年11月28日出生,住石家庄市裕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东与被告王晓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东撤诉。案件受理费9100元减半收取45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 慧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习雅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