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1381民初32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巩丽娟与金树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巩某某,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381民初3201号原告巩某某,女,1984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被告金某某,男,198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原告巩某某与被告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巩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巩某某负担。审判员  宫传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单 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