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381民初32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巩丽娟与金树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巩某某,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381民初3201号原告巩某某,女,1984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被告金某某,男,198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原告巩某某与被告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巩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巩某某负担。审判员 宫传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单 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