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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81民初65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陈文杰与陶琴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文杰,陶琴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81民初6546号原告:陈文杰,男,1989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陶琴华,女,1952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原告陈文杰与被告陶琴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7日立案,原告陈文杰尚未缴纳案件受理费。原告陈文杰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陈文杰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文杰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许贤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魏剑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