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81民初65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陈文杰与陶琴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文杰,陶琴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81民初6546号原告:陈文杰,男,1989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陶琴华,女,1952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原告陈文杰与被告陶琴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7日立案,原告陈文杰尚未缴纳案件受理费。原告陈文杰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陈文杰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文杰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许贤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魏剑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