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7民辖终2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连云港泰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连云港磊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连云港磊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连云港泰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民辖终2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连云港磊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朝阳东路32-6号东盛阳光大厦B座3107室。法定代表人:陈磊,该公司董事长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连云港泰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港西路99号4-103室。法定代表人:吴静,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连云港磊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磊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连云港泰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2016)苏0703民初296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磊诚公司上诉称,1、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购买的混凝土用于海州区淮海花园建筑工程,依据江苏省关于建筑工程纠纷合同的审理意见,应由建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协议管辖不得违背专属管辖的原则。2、依据民诉法的规定,被告为公司的,应由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审理,公司主要经营地和注册地不在同一地方的,应由公司主要经营地行使管辖权,上诉人主要经营地为连云港市××区。综上,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案件移送至海州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泰达公司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协议管辖制度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具体体现,相对于法定管辖而言,协议管辖应当优先得以适用。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并非系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不适用专属管辖,上诉人磊诚公司关于本案管辖不应违背专属管辖原则的上诉观点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本案中,双方当事���在《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第十一条约定:“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连云区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明确,亦不违反法律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一审法院依约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磊诚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场审 判 员  王抒彦代理审判员  王小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仕玉发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