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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4执恢2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4-13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王思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王思喜,梁爱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4执恢27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黄河道12号,组织机构代码:803418734。被执行人王思喜,男,1989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梁爱林,男,1989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与被告王思喜、梁爱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9日作出(2012)南民初字第3558号民事判决书。被告王思喜没有按规定的期限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6年7月5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5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南民初字第355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院(2016)津0104执恢272号执行案件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于钟亮代理审判员  王 岩代理审判员  何水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韩佳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