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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1民初105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郑卫光与彭希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卫光,彭希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1民初10548号原告:郑卫光。被告:彭希听。原告郑卫光与被告彭希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郑卫光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郑卫光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钱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项鹏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