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6民初56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高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6民初5645号原告高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某之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原告高某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高某承担。审判员 高 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姚抒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