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308民初11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陈由国、陈桂香、黄金珠、陈明、陈春与杨志财、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凯迅达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由国,陈桂香,黄金珠,陈明,陈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凯迅达物流有限公司,杨志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8民初1155号原告:陈由国。原告:陈桂香。原告:黄金珠。原告:陈明。原告:陈春。委托代理人:蔡大鹏,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瑶,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责人:郭振雄。被告:深圳市凯迅达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广雄。被告:杨志财。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由国、陈桂香、黄金珠、陈明、陈春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凯迅达物流有限公司、杨志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孙  小  玲二○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丹丹(兼) 关注公众号“”